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57号原告王桃(曾用名王桂花),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大新酒楼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付翠敏,中信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系原告王桃的女儿,特别授权)。被告智继良,原洛阳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刘素珍,中信重机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共同委托代理人智建华,中信重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系二被告的儿子,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桃诉被告智继良、刘素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桃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王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桃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刘素珍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01-10-1-303房产的查封。本案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60元,由原告王桃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