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312-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艳玲。被执行人蔡复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被执行人蔡艳玲、蔡复生共同所有的位于单县湖西路正大花园1号楼5单元101室房产一处。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