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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1215号

甘立志与魏牮、马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立志,魏牮,马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215号

原告:甘立志。

被告:魏牮。

被告:马胜林。

原告甘立志与被告魏牮、马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淑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