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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正泰(大连)销售有限公司与大连开发区晓黎电器配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泰(大连)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晓黎电器配套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330号申请执行人:正泰(大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进步街23号。法定代表人:林明雨,经理。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晓黎电器配套厂,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中三路7-2号。法定代表人:潘晓黎。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22773.0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元,逾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与执行费另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本院(2015)开执字第33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