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执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上海益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江杨钢材现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郑妙蓉,上海益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肖传玲,郑正良,郑赛琴,罗伟,罗秀鸿,詹旋尧,郭冬英,郑维雄,上海江杨钢材现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罗仙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202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20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晓春,行长。被执行人郑妙蓉,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益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郑延昇。被执行人肖传玲,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正良,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赛琴,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罗伟,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罗秀鸿,女,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被执行人詹旋尧,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郭冬英,女,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郑维雄,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江杨钢材现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维雄。被执行人罗仙娥,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郑妙蓉等人(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4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均无法处置变现。除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汪琦审判员胡元伟审判员肖煜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华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