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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飞斌与张涛涛、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斌,张涛涛,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361号原告:刘飞斌。被告:张涛涛。被告:陈浩。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飞斌与被告张涛涛、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飞斌明确表示双方已自行和解,不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祖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柯元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