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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喻先安、胡贵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喻先安,胡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行非审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喻先安,务农。被执行人胡贵珍,务农。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喻先安、胡贵珍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喻先安、胡贵珍系夫妻,均为农业户口。双方婚后于2007年2月26日生育一子。2011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喻先安、胡贵珍在未取得生育计划的情况下生育一子。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立案调查后认定:喻先安、胡贵珍于2014年6月26日生育一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5月12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云卫计征字(2015)第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喻先安、胡贵珍征收社会抚养费63882元。同时,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喻先安、胡贵珍送达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喻先安、胡贵珍相关权利。喻先安、胡贵珍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3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催告喻先安、胡贵珍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喻先安、胡贵珍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雄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景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