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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石峰与吉林市凡君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市凡君生态环境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峰,吉林市凡君拍卖有限公司,姜泽,段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凡君生态环境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冰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宣齐,吉林正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峰,女,1976年11月29日生,满族,吉林市绅明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广忠,男,1961年5月11日生,汉族,吉林市绅明商贸公司法务部主任,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审被告:吉林市凡君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孟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立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审被告:姜泽,女,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原审第三人:段颖,女,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大街社区副书记,住吉林市船营区。石峰与吉林市凡君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君典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峰于2011年9月1日向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船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凡君典当公司不服上诉,本院作出(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1)船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2)船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石峰不服上诉。本院作出(2012)吉中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石峰在执行中发现凡君典当公司已于2011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石峰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940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作出(2013)吉中民再字第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船营区人民法院变更凡君典当公司的股东吉林市凡君生态环境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凡君科技公司)、吉林市凡君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君拍卖公司)、姜泽为被告并作出(2014)船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凡君科技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凡君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凡君典当公司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注销公司,并在江城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后申请注销登记,所有程序都是依法进行,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错误。2.凡君典当公司注销后的诉讼行为是无效行为,是凡君典当公司的原代理人张鹏林的个人行为。公司注销后的所有代理行为均违法。3.原审缺席判决违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凡君典当公司向石峰借款的事实完全是凭被申请人石峰及第三人段颖的陈述推断的,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第一,没有田宇指示石峰给段颖存款的书证,更没有段颖借款后向公司还款的证据,而且段颖证实是找田宇借钱,不是找凡君典当公司借钱;第二,给段颖存钱的存款人不是石峰,存款的数额也与收据中的50万元不符;第三,凡君典当公司的收据没有任何人签名,也没有加盖公司章或财务章,不具有企业财务收据的法律效力;第四,借款行为非凡君典当公司的业务范围,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更不具有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第五,公司没有收到石峰的存款,也没有典当公司指示石峰将借款交付第三人段颖的书面证据。因此,该借款事实在田宇不到庭的情况下是难以查清的。本案的其他证据均无法证明石峰与凡君典当公司存在借款关系。4.田宇涉嫌合同诈骗,建议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石峰提出意见称:申请人已经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现已被吉林市检察院决定驳回抗诉申请。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针对申请人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认为:1.误读法律。凡君典当公司在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的档案资料并没有对于债权债务予以清算。也就是说对于欠石峰债务的问题没有清算。因此原审适用法律正确。2.申请人所称原凡君典当公司诉讼代表人张鹏林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是其个人行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张鹏林到法院做诉讼代理,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一审石峰胜诉后,凡君典当公司其后的诉讼行为完全都是为了规避偿还石峰的借款。包括欺骗法院利用失效的营业执照恶意参加诉讼,上诉费用也是凡君典当公司缴纳的。3.借贷事实,依法成立。田宇,何涛均为凡君典当公司工作人员,田宇是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田宇借款是代表原凡君典当公司,石峰是在田宇的授意之下将借款按照凡君典当公司的意见汇至段颖名下。段颖在原庭审过程中主张与凡君典当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是受他人委托向凡君典当公司借款,与被申请人石峰既不相识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4.田宇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与本案无关。如果田宇涉嫌犯罪,申请人完全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必要建议法庭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再审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凡君典当公司注销前成立了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清算事实的存在,故申请人的此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凡君公司注销后的诉讼行为系原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一节,因凡君典当公司参与诉讼的判决已经被撤销,本案中审理的是公司注销后股东应否承担责任,故申请人的此主张与本案无关。关于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节,石峰提供的收据中借款人为凡君典当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段颖的描述可以证实,石峰等人是按照凡君典当公司经理田宇的指示将钱款存入段颖的账户,田宇作为凡君典当公司的经理,石峰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凡君典当公司向石峰借款的事实。凡君典当公司已经注销,但并未提供清算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凡君典当公司的股东对本案争议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主张田宇涉嫌犯罪一节,申请人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吉林市凡君生态环境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周明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禹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