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执字第1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权杰,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1649-1号申请执行人何权杰,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个体业,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解放路55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610162019。联系电话:1330852****。被执行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睿创世纪房开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浩鑫大厦1单元4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753690-4。法定代表人汪明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何权杰申请执行贵州睿创世纪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开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何权杰上述法律文书款160万元及利息(据实计算)、案件受理费9980元,并应缴纳本案申请费18400元。向被执行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开公司送达执行令后,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睿创世纪房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嘉品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罗天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