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宜破字第00001-4号
申请人:安庆市染织厂(安徽省安庆市印染色织总厂)破产清算组。2015年11月22日,安庆市染织厂(安徽省安庆市印染色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安庆市染织厂(安徽省安庆市印染色织总厂)破产事务终结,请求本院终结安庆市染织厂(安徽省安庆市印染色织总厂)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安庆市染织厂(安徽省安庆市印染色织总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且经本院裁定予以确认。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职工已安置妥当。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染织厂(安徽省安庆市印染色织总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