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安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光。被执行人贾凤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安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贾凤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凤仓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凤仓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贾凤仓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