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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安执字第381-2号

李文光与贾凤仓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文光,贾凤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安执字第38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光。被执行人贾凤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安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被执行人贾凤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凤仓履行部分义务后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凤仓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贾凤仓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