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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城民初字第775号

高杰彬与孙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杰彬,孙智勇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高杰彬。被告孙智勇,汉族住乳山市夏村镇仇家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彬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杰彬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