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高杰彬。被告孙智勇,汉族住乳山市夏村镇仇家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彬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杰彬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纯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
高杰彬与孙智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高杰彬。被告孙智勇,汉族住乳山市夏村镇仇家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彬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杰彬负担。
审判长 曲龙江
审判员 姜 玲
审判员 丛 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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