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长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XX月XX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苟巧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延长县中医院501病房盗走杨智仁现金96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延长县XX巷冯世平家盗走现金1200元。2015年8月13日凌晨,李某某窜至延长县XX酒店XX房间盗走高杞翔现金600元。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进入安林酒店,被酒店工作人员抓获,后被移送至延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三次,价值11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书证、视频资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