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华法执字第110号执行人 李永喜,男,1981年1月27日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XX瑶族治县。申请执行人赖金花,女,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曾庆云,女,1956年11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运生,男,1957年5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永喜、赖金花与被执行人曾庆云、唐运生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华法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曾庆云、唐运生没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永喜、赖金花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曾庆云、唐运生只是协助原告李永喜、赖金花办理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朝阳街21号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现被执行人曾庆云、唐运生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第2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给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下达了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即:为李永喜、赖金花办理本县沱江镇朝阳街21号(房产证号:XX县房权证沱江字第××号)房屋买卖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