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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754号

王绍荣与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绍荣,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王绍荣,女,2015年9月28日死亡。被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北大街27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阎小明,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佳倩,山西瀚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荣与被告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绍荣于2015年9月28日去世,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通知原告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已逾期未回复,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芳

审 判 员  郑咏梅

审 判 员  王俊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段英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