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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亮亮、袁敏、陈星星、王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亮亮,袁敏,陈星星,王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亮亮,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袁敏,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星星,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王宾,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亮亮、袁敏、陈星星、王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陈亮亮、袁敏、陈星星、王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亮亮所有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356号7层住宅,系被执行人陈亮亮抵押给邮储银行漳平市支行,该住宅现正在委托评估【(2015)漳执字第1648号】;被执行人陈亮亮所有的林权证号为:漳林证字(2007)第15050011号、漳林证字(2012)第00292号、漳林证字(2008)第15050012号的山场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无法变现。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