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793号
申请人:方晓红,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李祥梅,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申请人方晓红与被执行人李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祥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一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