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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3-2号

王维佳、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佳,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佳,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赵东升,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张宣公路通泰物流中心底商。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和王维佳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王维佳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润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