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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海、李敏、刘建秀、常田军、裴升堂、韩峰、李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李振海、李敏、刘建秀、常田军、裴升堂、韩峰、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756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郭明田村北。法定代表人韩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铸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振海、李敏、刘建秀、常田军、裴升堂、韩峰、李国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科信化工有限公司、东营市瀚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海、李敏、刘建秀、常田军、裴升堂、韩峰、李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扣划被执行人韩峰部分银行存款外,经执行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