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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20-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与崔慕艳、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崔慕艳,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发支行。被执行人崔慕艳。被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16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