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驿执字第1903号河南善达建筑公司:你与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建筑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2015)驿执字第19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善达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