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锋云。委托代理人:梁剑戈,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力峰、朱慧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剑戈,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慧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买卖煤粉的业务往来,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日确认欠原告2015年5月份的煤粉货款78630.24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确认欠原告2015年6月份的煤粉货款422880元。对账后,被告要求原告出具《收据》,以原告指定银行收到收据中的款项才生效。但原告出具《收据》给被告后,被告至今没有付货款给原告,因原告没有收到上述款项,导致两《收据》至今没有生效,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共501510.24元。原告现诉讼到庭,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01510.24元及利息(以欠货款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查明:原、被告长期有买卖煤粉的业务往来,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单据暂收条》确认欠原告2015年5月份的煤粉货款78630.24元,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单据暂收条》确认欠原告2015年6月份的煤粉货款422880元,合计501510.24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至今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恩平支行20×××17账户(冻结余额51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收货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煤粉货款501510.2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约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其计算始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因此,原告有权从涉案每一笔货款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向被告主张预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原告没有举证证明与被告如何约定付款期限,原告的损失主要为货款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起诉请求从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501510.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货款日止以501510.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给原告开平市鑫雅鸿贸易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5元,减半收取4408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478元,由被告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爱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松倪书记员 吴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