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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1207号

卢平伟申请执行董群儒、雷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平伟,董群儒,雷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1207号申请执行人卢平伟,男,197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董群儒,男,196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雷志峰,男,198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被执行未按期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留锋

审判员  邵红伟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