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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鑫烨与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烨,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李鑫烨,男。法定代理人李庆法,男。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海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烨与被告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鑫烨于2015年12月24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鑫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鑫烨负担。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勇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