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洛阳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营庄村310国道旁洛阳钢材城4排31号。法定代表人张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立、吴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富地国际大厦A座11楼。法定代表人刘长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垚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垚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垚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垚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垚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