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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4-1号

张洪儒诉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陈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儒,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陈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4-1号

原告:张洪儒。

被告: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

被告:陈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儒与被告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陈永因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洪儒请求本院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陈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