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94-1号
原告:张洪儒。
被告: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
被告:陈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儒与被告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陈永因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张洪儒请求本院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故城县东盛皮草有限公司、陈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