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立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侯某甲驾车行驶至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处,因远近光灯转换问题,与相对方向驾车行驶的董某及其母亲李某乙发生口角,后乘坐侯某甲车的侯某乙(侯某甲女儿)与王凤苓(侯某甲妻子)下车与李某乙、董某母女发生打斗,侯某乙电话告知其妹妹侯澎澎(在逃)情况后,侯澎澎及其丈夫被告人陈某纠集李某甲(行政处罚)、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吕某甲(已判刑)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甲将周某、韩某、李某乙、董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属轻伤一级,董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周某、韩某伤情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没有进行辩护发言。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9时许,侯某甲驾车行驶至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处,因远近光灯转换问题,与相对方向驾车行驶的董某及其母亲李某乙发生口角,后乘坐侯某甲车的侯某乙(侯某甲女儿)与王凤苓(侯某甲妻子)下车与李某乙、董某母女发生打斗,侯某乙电话告知其妹妹侯澎澎(在逃)情况后,侯澎澎及其丈夫被告人陈某纠集李某甲(行政处罚)、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吕某甲(已判刑)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甲将周某、韩某、李某乙、董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属轻伤一级,董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周某、韩某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董某经济损失17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到高阳县公安局高阳镇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陈某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20分左右,我丈母娘给我媳妇儿打电话说在三利中学门口挨打了,我让我弟弟陈某乙开车接了我和我媳妇,又到金峰网吧接陈某甲、李某甲、和洋洋。在三利中学门口我问挨打了没有?我丈人说挨打了,我看到我丈母娘脸上破了,我就问谁打的?我大姨子指着一名男子说他打的,我就让陈某甲打他,我大姨子又说对方那对母女也打了,我弟弟陈某甲上去踹了那名年轻的女子和那名上岁数的女子腰部各两脚,又拳头巴掌的打了那名上岁数的脸部和肩部两下。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9月15日19时20分左右,我和我女儿开车从三利中学门口从北往南走到门口处,对面过来的一辆车上人说:你们开着大灯真没道德。我女儿说:我没来得及关上。我说了句:你才没道德。对方车上的人拿了一个东西砸了我女儿头一下,我说:你们怎么这么不是东西。我们就互相吵了起来,那名开车的男子和他女儿上去拳头巴掌打我女儿,那名男子一脚把我女儿踹倒了,一个岁数大点的女的上来跟我支架起来。对方打电话叫来的几个小伙子上去拳头巴掌的打了周某一顿。一个刚来的女子说:打死她们,这群小伙子就上来打我和我女儿,他们照着我腰部踹了一脚,把我踹倒,当时那群小伙子都动手打架了。3、被害人董某陈述,其内容与被害人李某乙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打架现场的情况。4、同案犯吕某甲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我和陈某甲、李某甲一起在金峰网吧上网,陈某甲对我和李某甲说他哥的岳母让人打了,叫我们俩和他一起去看看。陈某和陈某乙还有陈某他媳妇侯澎澎就开车把我们带到了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下车后陈某、陈某甲和陈某乙拳头巴掌的打一名男子,过了一会我看到陈某乙和陈某甲追南边两名女子,追上后陈某甲把那名穿白衣服的女子踹倒了,我就上去拳头巴掌的打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我又踹了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背部一脚,陈某甲又从那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后面踹了她腰部一脚,那名穿黑衣服的女子就趴在了地上。李某甲当时没有动手打架。我小名叫洋洋,外号叫聋子。2014年9月29日上午我看的我们打架当时的监控录像中那名用手指李某乙、董某母女俩的女子是陈某的媳妇侯澎澎。5、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供述,其内容与同案犯吕某甲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打架现场的情况。6、同案犯侯澎澎供述,2014年9月15日19时许,我姐侯某乙打电话说我母亲在高阳县三利中学门口被人打了,我丈夫陈某让陈某乙开车接了我和我老公,又去金峰网吧接了洋洋还有一个小伙子。在三利中学门口我看见我父母和我姐侯某乙跟对方母女两人对着骂街,我们也跟那母女俩身上拳头巴掌的打了几下,那母女俩也还手打陈某和陈某甲。我父亲叫侯某甲,我母亲叫王凤苓。7、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9时许,在奥林酒店院外其看见李某乙和她女儿与人争吵,李某乙说因为错车打起来了,李某乙女儿大月脸上有血、破了,然后又劝对方他们,还打电话报了警。其让李某乙、大月先去住院,这时从北边来的一辆白车上下来了五六个小伙子和一个女子,那名女子下车后就问戴眼镜的一名年轻女子谁打的?那名戴眼镜的年轻女子用手指着李某乙娘俩说:是她们打的。这时候五六个小伙子就上去打李某乙娘俩,周某、韩某上去被打了。李某乙和大月往南跑,后来从车上下来的那个女的说:打那两个女的,那几个小伙子又追着李某乙和大月踹她们。大月脸上有血,周某左眼肿了,韩某腿肿了,韩某的伤是被一个挺瘦高个的小伙子打的,周某的伤是被那五六个小伙子拳打脚踢打的,周某、韩某、李某乙和大月没动手,之后坐车来的那五六个小伙子都动手来。8、证人周某、韩某证言,其内容与证人姚某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打架现场的情况。9、证人李某甲证言,其内容与同案犯吕某甲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打架现场的情况。10、证人侯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9月15日18时50分其开车载着其妻王凤玲、长女侯某乙开车回家,在三利中学门口和对面一辆车因为远近光变光对骂了起来,其妻和那车上的两女子打了起来。其长女给其次女侯澎澎打电话说:妈让人打了,你快过来。其次女侯澎澎和二女婿陈某还有几个小伙子来了,其长女对其妹说:那俩女的打的妈。其二女儿就对陈某一群人说:那俩女的打的我妈。两三个小伙子把那名年纪大的女子打倒在地。其大女儿脸被抓破了,其妻子王凤玲头发被揪下来几缕,脸上也被挠破了,是被那母女俩打的。11、证人侯某乙、王某证言,其内容与证人侯某甲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现场情况。12、董某、李某乙病历复印件,证实二被害人的住院治疗情况。13、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甲分别确认,其均确认其五人就是对董某、李某乙进行殴打的行为人。14、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照片),证实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董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周某、韩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15、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吕某甲被判刑的情况。16、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到高阳县公安局高阳镇派出所投案。17、和解手续,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董某经济损失17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1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洪强审 判 员  梁 烨代理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凤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