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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冷某甲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甲,系原秦皇岛市某医药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编码为:232330196310050625)。2014年5月14日因涉���销售假药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海鸿,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海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间,被告人冷某甲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性药。经鉴定,其销售的药品为假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冷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无异议,但其辩称,药店是兑过来的,销售的假药也是兑店的时候兑过来的,不是她购进的,开始她并不知道这些假药的存在。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假药是兑药店时兑来的,药品来源和情况被告人不清楚;2、鉴定书中“阴茎增大丸”不能认定和被告人销售的“阴茎增大丸”属同一批次;3、已销售的“阴茎增大丸”销售金额仅为50元,情节轻微;4、已销售的5盒药品,没有被害人举报,即没有给购买使用者造成危害后果,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冷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冷某甲在2013年年初,从冷某乙处兑过某药店迎宾路店。该店原名“众康药店”系李某出兑给冷某乙。李某经营时购进“阴茎增大丸”等性药,药店出兑时,随店铺出兑。经被告人冷某甲同意,某药店迎宾路店开始销售该性药。2013年年初至2014年1月间,该店销售“阴茎增大丸”5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元。2014年3月3日,秦皇岛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在该药店内查获未销售的“美国伟哥王”3盒,“藏圣威哥王”3盒,“阴茎增大丸”4盒,“西班牙苍蝇水”1盒。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冷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我经营的某药店迎宾路店是从冷某乙手兑过来的。这个药店原来叫“众康药店”,是冷某乙从别人那儿兑过来的,因为经营不善,冷某乙又兑给我了。冷某乙现在在某药店河北大街店做店长。兑过来时就有被公安查获的那些性保健品了,当时我跟冷某乙说既然留下了就卖吧,卖完就别进了。2、证人冷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我将迎宾路“众康药店”兑过来,经营了一个月,生意不景气,我就把店兑给了冷某甲,这个药店被冷某甲更名为“某药店”。我当时从一���老头手兑过“众康药店”时,柜台里有一些正规的药,另外还有一个小纸箱,老头说箱子里是性药。当时他还嘱咐我说这些性药不能摆在外面卖,要偷着卖,有人查。当时我没仔细看,那些性药的品种和数量都记不清了,应该有二、三十盒。我将药店兑给冷某甲时,把那些性药都兑给冷某甲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药店的前身“众康药店”的法人。因为经营不好,把店兑给了冷某甲。兑店时,店里的性保健品也给冷某甲了。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帮我兑店的是我公爹刘宝生。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药店迎宾路店的店长。我们店销售的性药有“美国伟哥王”、“藏圣威哥王”、“阴茎增大丸”、“西班牙苍蝇水”等品种。这些药是我到这家店就在柜台下放着了。这些药卖得不好,就卖过几盒“阴茎增大丸”,具体经谁手卖的��清楚。冷某甲知道我们店销售性保健品的事,因为我们所销售的各类药品都是公司统一采购的,就是说不管卖什么都要经冷某甲同意。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我是某药店迎宾路店的售货员。我在药店工作过程中销售过“阴茎增大丸”。我去药店工作的时候,店里就有这些性保健品。我到药店上班以来,药店没有购进过性保健品。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到某药店工作的。我在该药店工作期间卖过“阴茎增大丸”,大概卖了2、3粒,具体电脑上有记录,但是哪笔是我卖的不清楚。冷某甲让卖的。7、河北省食品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美国伟哥王”等药品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迎宾路某药店销售的“美国伟哥王”、“阴茎增大丸”、“中康牌威哥王”等三种产品均含有化学药品成分“西地那非”。以上三种产品均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上产品应按假药论处。8、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秦皇岛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从“某药店”迎宾路店调取未销售的“美国伟哥王”3盒、“藏圣威哥王”3盒、“阴茎增大丸”4盒、“西班牙苍蝇水”1盒。9、某药店迎宾路店销售小票证实:该店共销售“阴茎增大丸”5盒,每盒售价人民币10元。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00000039112)证实:秦皇岛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某甲。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2日对某药店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5月14日依法传唤某药店法人冷某甲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12、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冷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甲许可在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甲在一年有余的时间内共销售假药四次,销售金额为五十元,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庭予以采信。考虑被告人冷某甲能够自愿认罪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冷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甲犯生产、销售假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林林人民陪审员  迟广玉人民陪审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