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史永廷、姜秀英、史光廷、董金玲、史东华、王肖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史永廷,姜秀英,史光廷,董金玲,史东华,王肖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所在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行长。被执行人:史永廷,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姜秀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光廷,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董金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东华,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肖俊,女,汉族,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史永廷、姜秀英、史光廷、董金玲、史东华、王肖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史永廷自2015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借款本息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不履行上述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