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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骆某甲,女,200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骆某乙,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骆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甲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甲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季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