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洪滨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滨,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化街103号。法定代表人万恩国,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受理了李洪滨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7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何增凯代理审判员 马荣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