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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5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心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心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5014号原告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吴孝顺,董事长。被告王心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心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四川聚和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