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渑执字第1098号

茹硕飞申请执行王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茹硕飞,王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茹硕飞,男。被执行人王翡,女。本院在执行茹硕飞申请执行王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