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茹硕飞,男。被执行人王翡,女。本院在执行茹硕飞申请执行王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