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长朋与李晓萌、刘玉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朋,李晓萌,刘玉芝,刘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朋。被执行人李晓萌。被执行人刘玉芝。被执行人刘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朋与被执行人刘果、刘玉芝、李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0000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