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和立与王卫强、董庆生、姜保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立,王卫强,董庆生,姜保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和立,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被告:王卫强,河北省邢台县人,住邢台县。被告:董庆生,河北省威县人,住威县。被告:姜保立,河北省威县人,住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南宫市。负责人:胡长春,职务: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立与被告王卫强、董庆生、姜保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立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卫强、董庆生、姜保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立撤回对被告王卫强、董庆生、姜保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和立负担。审 判 长 周玉秋审 判 员 刘芝苹人民陪审员 朱广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