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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凤奎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赵凤奎,男,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运长,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王景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职工。原告赵凤奎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凤奎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奎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凤奎负担。审 判 长  申学风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人民陪审员  李现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