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艳霞、黄明华与被申请人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宗光、王长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华,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宗光,王长平,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164号申请人。申请人黄明华。被申请人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宗光。被申请人王长平。被申请人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法定代表人王宗光,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艳霞、黄明华与被申请人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宗光、王长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302.8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2.89万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代理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