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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艳霞、黄明华与被申请人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宗光、王长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华,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宗光,王长平,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保字第164号申请人。申请人黄明华。被申请人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宗光。被申请人王长平。被申请人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法定代表人王宗光,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李艳霞、黄明华与被申请人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宗光、王长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价值302.8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2.89万元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代理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