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行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吕军亮与滑县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军亮,滑县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吕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中行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军亮,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法定代表人曹海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冠勇,滑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新雨,滑县公安局民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公安厅,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许甘露,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胡长磊,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梁辰宇,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民警。原审第三人吕书中,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吕军亮因诉被上诉人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上诉人河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军亮以其与原审第三人吕书中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军亮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军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吕军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武明审判员 蔡 梅审判员 阎丽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