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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22号

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与刘金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刘金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22号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尤孝明,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松,洛阳市西工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金川,退休干部,现为洛阳市黄河塑料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职工。本案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诉被告刘金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第一村民组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