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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954号

沈洪林与李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洪林,李印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954号

申请执行人:沈洪林

被执行人:李印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496号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