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954号
申请执行人:沈洪林
被执行人:李印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5)宽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496号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