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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17号

颜克军与梁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克军,梁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颜克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耀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云辉,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克军与被告梁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克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克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克军撤回对被告梁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克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建平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金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