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217号原告颜克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王耀波,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云辉,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杨伯恒,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克军与被告梁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克军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克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克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克军撤回对被告梁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克军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建平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张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金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