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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617-3号

梁有水与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有水,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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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南陵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617-3号申请执行人梁有水,男,芜湖市南陵县烟墩镇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义平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梁有水申请执行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陵鹏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已无生产能力,将进行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6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杭 军

审判员 季 平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桂春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