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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自聪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自聪,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范自聪,男,1970年08月09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经明。被执行人汤磊,男1982年03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自聪与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汤磊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79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