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612号申请执行人杨青宇。被执行人陆洪华,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职工。被执行人马洪勇。被执行人唐山福瑞达橡胶助剂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田村路40号橡胶院宿舍1号楼1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陆洪华。申请执行人杨青宇与被执行人陆洪华、马洪勇、唐山福瑞达橡胶助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江
审判员 尹建军
审判员 樊广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葛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