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8850号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850号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花园小区*号侧厅。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王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郝文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