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808号申请执行人贾万军,男,汉族,建造师。申请执行人王连合,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86号。法定代表人张瑜,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贾万军、王连合与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8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福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