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00382号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