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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723号

苏莱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莱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7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莱蒙(SALEEMSULEMAN),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巴基斯坦国籍,大学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2012年12月18日因在中国非法居留一日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晓东,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王峰,杭州越成翻译社英语译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莱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柯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莱蒙及其辩护人刘晓东、翻译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苏莱蒙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径本市萧山区金城路彩虹高架,当其驾车沿金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桥路口铁路立交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苏莱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9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呼吸测试单、查某和检测照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交通智能综合管理平台卡口截图数据、护照与签证复印件、涉外案事件查询截图、当场处罚决定书、驾驶资格查询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盗抢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前科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检定证书、乙醇检验报告、现场执法录像光盘、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苏莱蒙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莱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莱蒙虽已饮酒,但思维意识清晰,酒后驾车是为了就近寻找宾馆休息,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实质损害;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献血证明两份,以证明被告人对社会有过贡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苏莱蒙(SALEEMSULEMAN)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径本市萧山区104国道明华收费站绍兴往萧山方向、高架主线12K+1002车道(金城路彩虹高架)东向西方向,当其驾车沿金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柳桥路口铁路立交桥处时被警方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苏莱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9mg/100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8日晚,警方在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柳桥路口铁路立交桥地段设卡检查,一辆车牌为“浙G×××××”的黑色现代轿车沿着金城路东往西行驶过来,警方将车拦下,开车的是个外国男子,身上有比较重的酒气,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194mg/100ml,之后警方将该外国男子带往医院抽血。(2)呼吸测试单,证实:苏莱蒙的呼吸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3)工作证复印件,证实:查某本案的警方人员身份情况。(4)查某、检测照片及说明,证实:现场查获苏莱蒙的情况,其驾驶车辆牌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医院抽血等情况。(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实:警方对苏莱蒙进行血样提取,并委托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苏莱蒙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的情况。(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警方已将乙醇检验结果通知到苏莱蒙的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英语专8考试合格证明,证实:在侦查阶段为苏莱蒙提供翻译的人员身份情况和翻译资质情况,及证人罗某自然人身份情况。(8)案发经过,证实:苏莱蒙系被动归案的情况。(9)情况说明及交通智能综合管理平台卡口截图数据,证实:苏莱蒙驾驶的牌号为浙G×××××的轿车于2015年11月18日22时32分许途径104国道明华收费站绍兴往萧山方向,于同日晚12:39:44途径高架主线K12+100东向西(该处属于高架道路)的情况。(10)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证实:苏莱蒙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和在中国有居留许可,签证有效期限至2015年12月17日的情况。(11)涉外案事件查询截图、当场处罚决定书,证实:苏莱蒙曾因在华非法滞留一日被行政警告的情况。(12)驾驶资格查询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强险保险单,证实:苏莱蒙驾驶证处于有效期,准驾车型C1,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证处于有效期的情况。(1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盗抢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违法前科查询结果,证实:苏莱蒙所驾驶车辆为他人所有,没有盗抢信息记录,车辆检验处于有效期,之前没有交通违法的情况。(14)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因本案对苏莱蒙的行政处罚情况。(15)检定证书,证实: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合格的情况。(16)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苏莱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9mg/100ml的情况。(17)现场执法录像光盘及说明,证实:苏莱蒙被查获后进行呼吸检测及去医院抽血的情况,苏莱蒙全程较为配合的情况。(18)被告人苏莱蒙的供述,证实:苏莱蒙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案发过程的供述情况,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且其明知酒后是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莱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莱蒙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城市快速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莱蒙(SALEEMSULEMAN)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枫

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俞 峰注:本判决书英语译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越成翻译社王峰翻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