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梁朝辉。被执行人夏吉明。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夏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开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