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17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当事人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市劳保办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074565元,用于解决其御麓湾项目欠薪问题。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大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前补足所借保证金,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补足,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申请人依据《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17号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10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074565元。申请执行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1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大连市旅顺口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收据、被申请执行人关于返还农民工保证金的承诺、询问笔录及强制执行催告书等证据作为其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案涉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人社监理决字第〔2015〕017号行政处理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玉东
审 判 员 张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